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旨在規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以下簡稱應用程序)的信息服務管理,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的健康发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我國境內開發、運營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及其信息服務。
第三條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專業化、規範化;
2. 公平、公正、透明;
3. 專業服務、用戶至上;
4. 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章 應用程序開發與運營
第四條
應用程序開發者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並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進行開發。
第五條
應用程序開發者應對應用程序內容進行嚴格審核,確保內容不含有違法、違規信息。
第六條
應用程序運營者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確保應用程序的正常運行。
第七條
應用程序運營者應對用戶的個人信息進行保護,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洩露用戶信息。
第八條
應用程序運營者應定期對應用程序進行更新和維護,確保應用程序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信息內容管理
第九條
應用程序信息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1. 违反國家憲法確定的原則;
2. 宣揚民族仇恨、種族歧視;
3. 宣揚邪教、迷信;
4. 侵犯他人隱私、名譽等權益;
5. 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條
應用程序運營者應對應用程序內容進行日常監督,發現違規內容應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應用程序運營者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核機制,確保應用程序內容的合法性。
第十二條
應用程序運營者應對用戶的投訴進行及時受理和處理,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用戶權益保護
第十三條
應用程序運營者應尊重用戶的知情權、選擇權和隱私權。
第十四條
應用程序運營者應明確告知用戶應用程序的使用條款和隱私政策,並取得用戶的同意。
第十五條
應用程序運營者應對用戶的個人信息進行保密,不得非法洩露。
第十六條
應用程序運營者應建立健全用戶服務體系,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服務。
第十七條
應用程序運營者應對用戶的投訴進行及時受理和處理,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國家相關部門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機構應定期對應用程序運營者進行檢查,發現違規行為應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應用程序運營者應配合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一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的應用程序運營者,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 結束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與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為準。